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边雁花,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向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10日出庭支持公诉,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于2020年5月22日建议本院撤回起诉。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将此案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2018年3月份开始先后从湖北、河南、河北三地购进食盐共计81吨用于销售。2018年8月8日山西省盐务管理局朔州盐务分局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租赁的仓库现场查扣食盐共计40.92吨,其余40.08吨被其批发销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于2020年2月19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不应当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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