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日至2018年2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陶某某等人购买香烟到自己经营的位于**县**仓库批发糖、酒、饮料等综合店内进行销售。据统计:黄某某购进香烟1272条,共计25.44万支,进货金额126482元。2018年2月6日,**县烟草专卖局对黄某某非法经营的香烟进行查处,扣押涉案香烟284条,涉案金额46545元。案发后,黄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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