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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景谷县**镇**烟站交售烤烟后,遇到一名外地男子向其兜售烟叶,后黄某某以10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17.15吨烟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称重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向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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