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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8日、8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7月22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2018年10月以来,明知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是非法经营出售走私烟,仍然积极协助并积极参与进行非法经营犯罪,在日常经营中运送走私烟、收取烟款、装卸走私烟等,并已经领取了事先约定好的一个月的报酬费5000元。扣押黄某某作案手机一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手机,在留存涉案证据后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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