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汽油,仍帮助其开车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运回汽油,涉案金额10万余元。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的汽油、手机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孙某某的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王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6.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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