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7日日被桃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3月8日、5月23日退回桃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4月8日、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9年2月23日至3月8日,第二次自2019年5月9日至5月23日,第三次至2019年7月24日至8月7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梅某甲、梅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没有柴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段利用加油船、加油车开展柴油经营业务。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给宇智公司销售柴油金额达人民币188732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黄某某等人销售的柴油属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