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灌南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同黄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合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灌南县内贩卖95号散装成品汽油,经营数额5514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且黄某某及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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