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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8日、自2020年7月13日至8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4月28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间,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佣毛某某、单某某分别组成销售团队销售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小区的**号两栋小产权住宅楼。毛某某、单某某又组织赵某某、勾某某、黄某某、曹某某、蔡某某、司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发朋友圈、宣传单等方式宣传并销售上述小产权房。其中,业务员黄某某销售金额100余万元。

黄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黄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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