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经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联系张某某(另处)购买机顶盒进行销售,由林某某(另处)向张某某垫付货款,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货款支付给林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林某某支付货款至少64612元,获利3000元。
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卫星电视机顶盒及续费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其涉案金额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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