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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方继红,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6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初至今,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小区自家租房等地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收购地下六合彩。计有罗某某、颜某某、杨某某、龚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金额已达5万余元。黄某某再向其上线陈某某(在逃)报码单,自2018年1月1日至今,金额达百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且黄某某的供述与买码人证词之间存在矛盾没有排除;同时黄某某与上线“小陈”(陈某某)的转账有百多万元,其承认是自己买码的钱,但上线没有抓获。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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