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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黄二,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兴隆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黄某乙(已死亡)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兴隆县**镇**村**站后面自己家地里设置油罐、加油机等设备,购进0号柴油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黄某乙经营柴油过程中,负责购进销售结算等工作。2020年7月7日黄某乙去世后,黄某甲独自经销柴油,至2020年9月23日案发。

经查,在黄某乙经营期间,黄某甲负责通过曹某某、周某某从河北省黄骅市盛鑫石油产品运销有限公司购进价值3768852元的柴油进行销售。黄某甲自行经营后,又通过周某某购进712295元柴油进行销售,至案发,已售卖64万余元。经检测,黄某甲销售的柴油为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兴隆县公安局依法收缴,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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