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黄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兴隆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黄某乙(已死亡)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兴隆县**镇**村**站后面自己家地里设置油罐、加油机等设备,购进0号柴油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黄某乙经营柴油过程中,负责购进销售结算等工作。2020年7月7日黄某乙去世后,黄某甲独自经销柴油,至2020年9月23日案发。
经查,在黄某乙经营期间,黄某甲负责通过曹某某、周某某从河北省黄骅市盛鑫石油产品运销有限公司购进价值3768852元的柴油进行销售。黄某甲自行经营后,又通过周某某购进712295元柴油进行销售,至案发,已售卖64万余元。经检测,黄某甲销售的柴油为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兴隆县公安局依法收缴,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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