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1月6日至020年2月6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黄某某与辛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12时50分驾驶车牌号为赣C6****的星光牌重型厢式货车运输238担烟叶经过平关镇毒品检查站时被盘州市(盘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经查,黄某某、辛某某无烟草专卖准运证,238担烟叶经盘县烟草专卖局估算价值541980.7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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