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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栋**单元,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2时许,贵阳市云岩区烟草专卖局在开展日常检查的工作中,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查获被不起诉人张莉所卖的专供出口香烟133条,非法生产的香烟199条。经查,张某某售卖香烟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也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经鉴定,张某某被查获的用于出卖的香烟价值共计131941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未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帮助张某某贩卖香烟,并协同张某某前往香烟货源地进货。

本院认为,黄某某帮助张某某非法经营专供出口香烟以及违法生产的伪劣卷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黄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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