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墟乡**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至今唐某某伙同罗某某、谢某某、但某某、舒某某开始在景洪市辖区内向大车司机的非法销售柴油。由唐某某向一名广西籍男子覃某某购买,每次购买一车(约31吨),每吨价格5416元,已购买十余次,总共购买了200万左右的柴油。覃某某通过物流公司按排车辆运送,运送的车子到达景洪市后将柴油储蓄到**镇**景洪市**镇**对面空地上的两个油罐内(每个油罐容量18吨),再由唐某某名下的四张改装小货车(川******、川******、川******、川******)到储蓄油罐地方分装进四张小货车,唐某某本人将川******、川******停放到景洪市****客运站停车场内,与舒某某共同向停车场内的大车司机销售柴油,但某某负责川******、川******两张改装小货车,两张改装小货车装满柴油后停放到嘎洒景洪市**镇**停车场内向大车司机销售。但某某与谢某某于3月下旬合资在四川南充购买一辆二手小货车进行改装(川******),但某某向唐某某购买柴油,再由谢某某将川******停至**镇**停车场销售给停车场内大车司机。罗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和唐某某成立男女关系,之后罗某某协助唐某某管理财务帐目,进出货登记,将进货的货款转入覃某某的帐户内。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改装名下车辆(云******),以每吨615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进行购买(一公升平均5.1元至5.2元),在景洪市****客运站停车场内销售给大车司机,售价约每升5.3元至5.4元。向唐某某多次购买大概11吨柴油(约70000元左右),向停车场内的大车司机销售,非法获利7000元左右。黄某某的行为已达到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做出予以刑事拘留的处理。

3.景洪市公安局对查获的涉案柴油进行称量,唐某某名下四张车辆(川******、川******、川******、川******)及**镇**小区对面工地用于存储的两个大型油罐,共抽取柴油25.5吨,黄某某名下车辆云******抽取柴油0.78吨。景洪市公安局委托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柴油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中“硫含量”不符合《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黄某某车上的柴油进行价格认定,价格为6371元。

4.景洪市公安局发函至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对唐某某、罗某某、但某某、谢某某、黄某某、舒某某六人是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进行核查,2019年4月11日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复函,以上6人均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