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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性别:**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8**********族****广西三亩田物流有限公司调度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20年3月12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至2月2日期间,都匀市德瑞发贸易有限公司在向福泉市红星化肥厂销售硫酸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仍安排驾驶员方绪元等人为其运输易制毒物品硫酸7车,共227.29 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都匀市德瑞发贸易有限公司在向福泉市红星化肥厂销售硫酸过程中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仍安排驾驶员方绪元等人为其运输易制毒物品硫酸7车,共227.29 吨。但所买卖硫酸确实用于企业合法生产所需,且两企业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相关购买备案证明及运输备案证明,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故该案不应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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