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中江县**街**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中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黄某某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承揽中江县**采砂场劳务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中江县**采砂场所有砂石销售给他人获利共计110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黄某某负责砂场管理并指使刘某某私售砂石,或者其主观上明知刘某某在管理砂场期间有私售砂石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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