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采矿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9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儋州海警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国华,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辩护人何知恒,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儋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接受儋州海警局传唤时,明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另案处理)指挥他人在东方市八所港附近水域非法开采海砂,仍然接受吴某某的安排,在儋州海警局民警讯问过程中做假证明包庇他人。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东省化州市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罗凡兴

                           检察官助理:张保林

2020年12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