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77********,壮族,大专文化,隆安县**儿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下午,隆安县**儿园的学生李某某发烧,该学生家长未能到园接李某某回家并请求该园**帮忙把李某某送回家中,该园园长黄某某同意并一同将李某某在内的13名学生共同送回家。之后,黄某某驾驶其用于上下班使用的车牌号为**3名学生,由该幼儿园沿村道往南圩镇古信村叫民屯方向行驶,途径龙弟村路段时,被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核定载客7人,实载人数14人(其中有13名幼儿园学生),超员100%以上。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日被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并记6分。
本院认为,黄某某驾驶私家车送学生回家且超员100%的行为仅是偶发性事件,并不是连续的、实质性的“从事校车业务”。即黄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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