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中山市横栏镇**村综合市场首层内区**冰鲜档经营者,于2016年11月29日从中山市古镇**批发市场处购进5kg沙甲和从廖某礼处购入10kg南美白虾准备出售。后于当日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检验,该批次沙甲中检出氯霉素含量为1.0ug/kg;南美白虾中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含量为2.62ug/kg。2017年3月1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接公安人员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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