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无损试验技术初级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及陈某某、黄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陈某某因从其外甥田某某处得知被害人蒋某某与田某某的妻子连某某可能存在婚外情,遂事先打电话给被害人蒋某某,谎称自己是福建警察学院的老师,以欲向被害人蒋某某购买产品为由约其面谈。双方约定于2020年5月7日12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吃店见面。2020年5月7日上午,陈某某向其下属黄某乙以及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告知此事,纠集二人一同前去“充场面”。2020年5月7日中午,被害人蒋某某到达上述地点后发现该小吃店未正常营业,遂电话告知陈某某,双方将见面地点更改为附近**路**酒店。后由被害人蒋某某订好上述酒店的**号房间,并在房间内等候。当日12时许,陈某某、黄某乙以及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进入该房间后,三人按事先约定,限制被害人蒋某某的人身自由。其间,陈某某以言语威胁、两次掌掴面部的方式,胁迫被害人蒋某某写下“保证书”,承认其与连某某存在婚外情,并保证不再与连某某有任何往来。随后,被害人蒋某某在胁迫下使用手机微信将“保证书”照片发给连某某,打电话给连某某让其也承认婚外情关系,连某某遂报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及陈某某、黄某乙于2020年5月7日13时许,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及陈某某、黄某乙赔偿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通话记录清单、谅解书、提取笔录及说话稿、保证书;
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
5.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某、黄某乙的供述;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整理的文字截屏;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积极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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