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林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现住安化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1日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0日,安化县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安化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黄某甲组织“杨家冲”山林(大地名)的承包户召开会议,会上决议“杨家冲”山林(大地名)由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三人承包砍伐,然后改造成油茶林。2019年11月,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三人在办理了“铁匠湾”山林5立方米杉木林木采伐许可证、“杨家冲”山林(小地名)5立方米杉木林木采伐许可证、“卢家冲”山林30立方米杉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采伐地点,雇请他人将羊角塘镇野鸭塘村“杨家冲”(大地名)“官湾”山林和“铁野湾土凸上”山林两处的林木采伐。所伐大部分林木卖给安化县羊角塘镇湘杰加工厂的王某某,非法获利14000元。案发后经鉴定:“官湾”山林被伐杉树331株,林木蓄积39.4872立方米,折材积25.6666立方米;“铁野湾土凸”山林被伐杉树61株,蓄积5.6931立方米,折材积3.7005立方米。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三人共采伐林木蓄积45.1803立方米,折材积29.3671立方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安化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违法所得14000元由其依法处理。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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