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6********,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1********,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乙、黄某甲以1700元的价格向峙浪乡思陵村那连屯的陈某某购买了34棵松树林木用于经营,两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林木,销售木材获利2000元人民币,每人分得1000元。广西南宁裕博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作出的宁裕博鉴(集)字[2020]003号调查技术鉴定说明书鉴定结论如下:砍伐地点位于广西宁明县峙浪乡思陵村2林班33小班14.1作业小班,被采伐林木面积0.35公顷,被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株数34株,林木被采伐蓄积量10.21立方米。后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第一次计算采用的树高数据估算过高,与临近小班林分测量数据不符。该公司作出的补充调查技术鉴定说明书鉴定结论如下:林木被采伐蓄积量9.28立方米。
本院认为,黄某甲、黄某乙上述滥伐林木的行为,被滥伐林木 蓄积量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黄某乙不起诉。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