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封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66********,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1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6月10日被封开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57********,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2年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因犯妨害公务罪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1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7月14日被封开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黄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59********,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1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7月13日被封开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6********,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我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封开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3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封开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时任龙湾村村长蔡某某在未告知村民情况下,私自同意西江航道工程队在龙湾村西江边马鬃角采石,并收取工程队3千元挖石款。2010年1月16日晚上,龙湾村部分村民以工程队偷石为由到马鬃角殴打工程队人员、挖掘机司机和协助运输的船家,打烂挖掘机驾驶室玻璃,并于当晚21时左右将两名工程队人员、一名挖掘机司机、两名船家和一台挖掘机带回龙湾村。公安机关接警后到场要求放人放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黄某丙等村民提出赔偿要求。最后由黄某丙照明、黄某乙起草协议,内容是工程队承认偷石,并自愿以挖掘机作为抵押,待商量好赔偿后再放挖掘机。17日凌晨时分工程队人员、挖掘机司机和船家在协议上签名后才被放行。之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叶某某参与同蔡某某商谈赔偿事宜,2010年1月29日晚,黄某甲、黄某丁收到蔡某某2万元赔偿款后将挖掘机放行,并将钱分给参与扣押的村民。其中,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叶某某每人分得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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