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黄某乙过失致人死亡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6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系民和县**村委会村主任,民和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1993年1月20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民和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00元;1993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被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丛金祥,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38********,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1993年1月20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民和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00元;1993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其妹妹黄某丙被马某甲殴打受伤为由,纠集父亲黄某乙等亲友到民和县**乡**村**社马某甲家,因马某甲未开门,黄某甲使用铁锨将马某甲身处的南房门窗捣损,后黄某甲、黄某乙、安某某在马某甲家院内与在南房屋内的马某甲互扔石头、砖块,期间黄某甲被石头打中耳部,马某甲面部及下巴、左腿等处受伤,与此同时被害人马某乙在院子内与黄某乙纠缠在一起,在黄某甲被石头击中向后倒退时发现被害人马某乙在身旁,遂将被害人马某乙推搡倒地并离开,倒地后的马某乙被其儿媳韩某某抱进房间,数小时后马某乙死亡。1993年1月20日,民和县公安局对黄某甲、黄某乙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决定治安罚款200元。1993年3月15日因被害人家属提出翻案申诉,1993年4月13日民和县公安局对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案决定立案侦查,1993年5月17日经本院复议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至2019月10月16日再次启动侦查,并于2019年12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于1993年1月20日已由民和县公安局对黄某甲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进行了治安罚款结案,后被害人家属提出翻案申诉,民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提请逮捕,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复议维持后民和县公安局对黄某甲予以释放。案件到此本应撤案或继续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怠于履行职责长达二十七年未继续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法律程序有瑕疵,应充分考虑追诉时效问题。二、本案涉及新旧刑法罪名变更问题,发案时《刑法》(1979年)没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溯及力和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三、现有证据材料无法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形成证据链条,黄某甲构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四、黄某甲自1993年至今一直在户籍地居住生活,没有逃避侦查的情形,且一直担任村主任、县级人大代表等职务,不存在追诉时效例外的其他情形。综上,应秉承事实和法律,依法对黄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1、因本案案发时黄某甲与黄某乙对死者马某乙数次打击并手持工具,二人对马某乙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在马某乙倒地后亦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案发时黄万英、黄某乙纠集多人且手持工具前往被害人家中欲寻仇报复,该二人有明显的不法侵害的意图。3、某乙的死因不仅是由于黄某甲的推搡行为所致,黄某乙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黄某甲、黄某乙共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4、黄某甲、黄某乙的行为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黄某甲主观上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存在逃避行为,且存在暴力威胁证人,意图使自己免受刑事追诉的行为,应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综上,应对黄某甲等人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罪名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各诉讼参与人提出的法律意见主要集中在二点,第一是案件追诉时效;第二是案件定性。对案件定性问题进行讨论前,应对本案程序问题即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进行认定。本案发案后,民和县公安局于1993年1月20日对黄某甲等人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同年3月15日因被害人家属提出翻案申诉,民和县公安局对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立案侦查,1993年4月13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并建议补充侦查,经民和县公安局复议,本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民和县公安局对该案未复核或者移送起诉。在案证据收集时间分别为1992年12月23日至1993年5月17日、2019年10月16日及以后,除上述两个时间节点外,该案处于挂案未侦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黄某甲、黄某乙一直在居住地居住生活,没有证据证实二人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本案的追诉时效已过。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黄某乙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