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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41********,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大专文化,鹰潭市余江区**镇**小学副校长,家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栋**室。2001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9月25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余江区锦江镇兴****工程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蔡某某、黄某乙、宁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合伙投标,并由蔡某某出面借其他公司资质串标,借资质的费用由大家分摊。后蔡某某以每家公司资质3300元的费用找来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串标。2017年11月9日,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余江区锦江镇****工程,中标价格228.265242万元。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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