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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串通投标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广西梧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西梧州市**区**道**号**幢,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黄某甲得知贺州市**局向社会公开招标50吨级渔政趸船采购项目(编号:HZ********货字20号、项目预算304.6万元)后便决定参加此项目的投标工作。后黄某甲遂找黄某乙商量该项目的投标事项。为确保中标,黄某甲、黄某乙商量后决定分别以广西藤县**修造厂、藤县**造船厂、梧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之后,黄某甲单独或指派黄某乙到上述单位联系相关事宜、制作相关投标文件等到广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加投标,并为上述三家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后藤县**修造厂于2017年3月24日顺利中标。中标后,黄某甲、黄某乙代表藤县**修造厂完成了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黄某甲于2020年3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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