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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串通投标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跟随冯某甲,同麦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冯某乙(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在佛山市高明区各镇街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或先报名投标交保证金、或报名、或直接到投标现场,然后到投标现场找到投标人,多人聚合,以让投标人出钱给他们,他们就退出投标或者其他理由,向投标人索要钱款。其中,黄某甲参与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跟随冯某甲,同麦某某、彭某甲、冯某乙等人一起,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村原废品站土地发包项目,由麦某某出面和莫某某夫妇谈,莫某某一方拿出人民币30000元给麦某某等人分。后莫某某以人民币31000元/年的价格中标,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977281元。麦某某、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等人将30000元平均后分配,黄某甲分得3000元左右。

2.2019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跟随冯某甲,同彭某甲、彭某乙、冯某乙等人一起,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镇**村委会**经济社**至**鱼塘发包项目,由彭某甲等人和吴某某谈,吴某某拿出人民币30000元给彭某甲等人分。后吴某某以人民币96000/年的价格中标,项目总金额为1008000元。彭某甲、彭某乙、冯某甲等人将人民币30000元平均后分配,黄某甲分得3000元左右。

3.2019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跟随冯某甲等人,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镇**路**号**商铺出租项目,找到投标人谢某某和何某某后,由谢某某和何某某拿出人民币18000元给在场人员分。后谢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月的价格中标,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57600元。冯某甲、黄某甲等在场人员将人民币18000元平均后分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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