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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黄树潮)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l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镇**路段时,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碰撞,致郑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黄某甲与被害人家属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物证;

2.​ 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甲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黄某甲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黄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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