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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9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金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东孝街道雅芳埠村地段,在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沿金瓯路由西往东直行的朱某某驾驶的浙*****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碰撞后,浙B*****号小型轿车失控与行人即被害人钱某甲发生碰撞,浙*****号大中型拖拉机与停在路边的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浙G*****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钱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曹某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某、钱某甲无责任。

肇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且已与被害人钱某甲的家属、被害人曹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接警单、谅解书等;

2.证人朱某某、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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