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系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退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6月24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无牌轻便三轮车搭载其嫂子陈某乙沿S317由北往南行驶,途径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右转行驶由被害人阮某丙驾驶的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甲、阮某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
1.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受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其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家属出具了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能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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