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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镇**街**号,现住应城市**镇**街**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8时2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号牌为鄂A*****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26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山市曹武镇磨兴小桥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向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向某某(殁年73岁)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黄某甲让侄子黄某乙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2020年11月25日,黄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876.22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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