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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住临港新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1月2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轻型普通货车从宜宾市叙州区方向经新宜长路往长宁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宜长路28km+5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经认定,认定黄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

事后,黄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了30万余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双发均申请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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