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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号**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桂A****K小轿车搭载其妻子彭某某、大女儿黄某乙、小女儿黄某丙行驶至G80广昆高速贵港往南宁方向490+000m处时,因未按规范操作,导致其所驾车辆与路边混凝土护栏发生碰撞,随后车辆侧翻道在路右侧排水沟,引发车辆起火自燃,造成车上人员彭某某死亡、黄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黄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系夫妻关系,事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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