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桂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往**方向行驶,行至S216省道*****+****(**县**镇**村**屯路段)时碰撞行人黄某乙,造成黄某乙受伤经德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己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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