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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汕头市潮阳区**镇**院,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58****的小型轿车行经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黄某丙驾驶的一辆号牌为粤D75****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黄某甲下车查看伤者黄某丙受伤情况并拨打110和120电话。黄某丙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丙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调查核实和分析认定,黄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甲一方和被害人家属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黄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甲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黄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黄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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