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13日至27日),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持B2驾驶证驾驶湘KB****小车沿S210线,由双峰县往涟源市方向行驶,途径双峰县洪山殿镇菊花村地段时,碰撞到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甲,致王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黄某甲被公安民警在事发现场传唤到案。经双峰县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甲未安全文明驾驶、未避让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贺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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