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一辆闽******小型轿车沿芗城区腾飞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漳州市司法“戒毒所”路段,因操作不慎致车辆失控,驶向路右非机动车道碰撞由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芗城G****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被害人黄某乙受伤,后经漳州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投案。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乙不负本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乙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