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贵A8****号小型轿车从白云区**乡家里出发,准备送妻子到贵阳市**人民医院就医,10时01分行驶至白云区**乡**路牛角田路段时,撞到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唐某乙,造成唐某乙受伤,贵A8****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黄某甲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自己的车辆把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并在医院报警。被害人唐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2月20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认定黄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唐某乙无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记录及事故公开证据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品返还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医院死亡证明、火化申请书及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王某某、唐某甲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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