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下午5点半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浙GC****普通货车从龙游士元出发回家,经游埠镇高元张村往水亭乡珠带式村方向行驶,行至水亭乡明印宋村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路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兰溪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拨打120和110,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配合调查。现就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已和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丧葬协调会议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解剖意见书、病历、入院记录、死亡记录、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理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送达回证、自首证明文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林某某、徐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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