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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59********,壮族,大专文化,平果县**大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住平果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桂L****8小型面包车搭乘黄某乙、黄某丙沿省道215线由黎明乡往平果县方向行驶;向某某在前方同向驾驶桂A****6重型半挂牵引车、桂L****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至S208省道160公里750米路段(旧城镇同利村路段)临时停靠路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桂L****8小型面包车追尾碰撞停靠在路边的桂A****6重型半挂牵引车、桂L****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造成黄某乙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甲、黄某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积极配合抢救伤员并取得了谅解。经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乙、黄某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平果县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黄某乙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平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黄某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是:1、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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