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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农场**队**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桂N15****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牵引桂N8***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行至廉江市**路**横巷**号门前路段处,与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钟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的死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向被害人钟某某芫家属赔偿人民币71800元,另经由保险渠道向被害人钟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1262984.5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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