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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19〕6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8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车辆途径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105号前路段时,遇周小凤驾驶越野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为浙C33****)准备往道路北侧路边停靠时,强行从该越野车后绕行,过程中碰撞由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防盗备案号CN558298),致使该二轮电动车向左侧翻,后被害人吴某甲被方某某驾驶的沿塘北东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的浙CX3M70小型轿车碰撞,与此同时方某某右驾方向避让,碰撞停放在停车位内的浙C5****小型轿车,造成被害人吴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疗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醉酒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查询记录、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证人周某某、黄某乙、吴某乙、王某某、雷某某、方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液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辨认、侦查、检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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