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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4********,壮族,初中文化,住田东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某日,黄某甲安排新天地大型停车场文员黄某乙找人刻制“广西东汇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印章刻好后一直存放在停车场办公室内,刻章费用记入停车场账本中并报销。后印章于2011年5月被使用在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田东县新天地大型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于2012年4月被使用在《员工违纪处罚单》上;于2014年被使用在二联收据本上;于2015年8月被使用在公租房证明、申请材料上。

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2012年4月15日《员工违纪处罚单》、2015年8月18日《公租房证明》、“田东县新天地大型停车场”企业档案内的《租赁合同》落款上盖有的“广西东汇商贸有限公司”印文及法人签名“莫某某”进行印章同一性认定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2012年4月15日《员工违纪处罚单》、2015年8月18日《公租房证明》、“田东县新天地大型停车场”企业档案内的《租赁合同》落款上盖有的“广西东汇商贸有限公司”印文与对比同名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莫某某”的签名不是出自莫某某的笔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退回田东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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