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县**乡**村**,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商业大厦**村**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5月底期间,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周某乙(另案处理)以招工为名,先后在广东的云浮、河源、珠海等地收集多人的身份信息,并以每份身份信息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陆某甲(另案处理)和一个叫“财哥”(在逃)的男子牟利。另外,陈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至7月初期间,通过QQ群在互联网上收集他人身份信息,并以每份身份信息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陆某甲等人牟利。陆某甲将收到的身份信息分别以每份500-10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张前途(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等人获利。其中,陈某乙利用收到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CA数字证书以作贩卖获利,并雇请郑某甲、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其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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