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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金某甲(另案处理)组织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徐某某、金某乙、闫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从武义出发乘坐汽车、飞机到达云南省陇川县,后6人通过搭乘汽车、摩托车及徒步越过中缅边境前往缅甸迈扎央,并在缅甸停留数日,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6人又在金某甲的安排下,按照原路越境返回中国境内。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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