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9 日0 时53 分,黄某甲驾驶鄂J5G*** 轿车沿黄梅县**镇**路出来后右转弯驶入黄梅大道,与王某某驾驶的沿黄梅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鄂JKH***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及道路护栏受损,无人受伤。经对黄某甲酒精吹气检测,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 ;经对其抽血检测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成份含量为136.49mg/100ml。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黄某甲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某甲的详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附照片4张,黄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鄂JKH**的车主王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的测试单,血样提取的登记表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甲与夏某某的协议书,黄某甲与王某某的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嫌疑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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