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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0********,汉族,大专文化,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综合行政大队**,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大同家园楼下喝酒至22时30分许。次日8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从漳州市芗城区大同家园出发,沿漳华路、龙文北路行驶,至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为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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