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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黄元铅)(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9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乡**村**屯**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9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海线(G235)841KM+600M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山头下村路段处时,追尾前方张某某驾驶的浙G3R****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黄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mg/100mL。

经浙江公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二轮车辆判定为属性机动车范畴,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呼气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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