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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村**巷**号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时许,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粤QB****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黄某甲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怡翠花园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黄某甲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黄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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