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系**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号楼**单元**室。2021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982****。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2时59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七号路口(会展中心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其血液,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黄某甲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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